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554號
債 權 人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吳逸騹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進財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能
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
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其債權人或債
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邱進財已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死亡,而無當事
人能力,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,債
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