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債 務 人 湯柏川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湯柏川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
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
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
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__住「__」
,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
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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