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06號
HLDV,114,司促,1206,202505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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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6號
債 權 人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吳永能
代 理 人 陳文賢
債 務 人 洪鐘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有誤寫之情形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中,關於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,
79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3.627計算之利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2,79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3.627計算之利息,利率以本會基準利率固定加碼0
.41%,目前基準利率為3.217%,並依本會牌告之調整日調整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如有誤寫、誤
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更正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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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