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家繼訴字,113年度,5號
HLDV,113,重家繼訴,5,2025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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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
原 告 甲○○

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
胡孟郁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玖萬伍仟零伍
拾捌元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拾肆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
參拾參萬陸仟柒佰貳拾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
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
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
準;因租賃權涉訟,其租賃定有期間者,以權利存續期間
租金總額為準;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,以租賃物
之價額為準;未定期間者,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,
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
、第2項、第77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,
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,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
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意
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:
 ㈠本件原告甲○○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將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
產依其主張之分割方法分割為分別共有。附表編號1至9所示
之不動產,業經鑑定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訴時之價值如附
表編號1至9所示,有外放之鑑定估價報告書可佐;附表編號
34至40之租賃權,其中編號34至、36、38部分,經函詢並無
租賃權存在,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函文
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二第261頁),編號37、39、40土地租
賃權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261,000
元(計算式:每月租金2175元×12個月×10年=261,000元)、
75,410元(計算式:每年租金15,082元×5年=75,410元)、9
4,440元(計算式:每月租金787元×12個月×10年=94,440元
),則有繳費聯單、土地許可使用書、租賃契約書、租金繳
納明細表存卷可參(見本院卷一第541頁,本院卷二第259頁
、第263頁至第266頁、第287頁至第294頁),其餘遺產則為
存款,價額依其金額為定。
 ㈡再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,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36,
895,058元(詳如附表)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,
895,058元。又原告起訴時在113年12月31日修法前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為336,720元,惟未據繳納,是其起訴程式有所
欠缺。然上開起訴程式之欠缺,並非不能補正,爰依前開規
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4日內,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336,720元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洵
附表:
編號 遺產內容 核定價額 (新臺幣)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(新臺幣) 1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2,343,398元 原告單獨所有 2,343,398元 2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4,810,614元 原告單獨所有 4,810,614元 3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2,492,985元 原告單獨所有 2,492,985元 4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3,745,011元 被告吳美珠吳玉雲各1/2 0元 5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143,809元 被告吳美珠吳玉雲各1/2 0元 6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1,809,398元 被告吳美珠吳玉雲各1/2 0元 7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2,131,621元 被告吳美珠吳玉雲各1/2 0元 8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2,855,329元 原告單獨所有 2,855,329元 9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路0000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 6,457,361元 原告單獨所有 6,457,361元 10 中華郵政公司鳳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47元 原告取得 47元 11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474元 原告取得 474元 12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,000,000元 原告取得 1,000,000元 13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,000,000元 原告取得 1,000,000元 14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,000,000元 原告取得 1,000,000元 15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,000,000元 原告取得 1,000,000元 16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,000,000元 原告取得 500,000元 17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,000,000元 原告取得 500,000元 18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,000,000元 原告取得 1,000,000元 19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,000,000元 原告取得 1,000,000元 20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,000,000元 原告取得 1,000,000元 21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500,000元 原告取得 500,000元 22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500,000元 原告取得 500,000元 23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500,000元 原告取得 500,000元 24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500,000元 原告取得 500,000元 25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500,000元 原告取得 500,000元 26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500,000元 原告取得 500,000元 27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500,000元 原告取得 500,000元 28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500,000元 原告取得 500,000元 29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2,000,000元 原告取得 2,000,000元 30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400,000元 原告取得 400,000元 31 花蓮縣○○地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3,000,000元 原告取得 3,000,000元 32 有限責任花蓮縣鳳林鎮中心埔蔬果運銷合作社投資 2000元 原告取得 2000元 33 喪葬津貼 306,000元 原告及被告吳美珠吳玉雲各取得1/3 102,000元 34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承租權 0元 維持共有 0元 35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承租權 0元 維持共有 0元 36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承租權 0元 維持共有 0元 37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承租權 261,000元 原告單獨取得 261,000元 38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承租權 0元 原告單獨取得 0元 39 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承租權 75,410元 原告單獨取得 75,410元 40 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承租權 94,440元 原告單獨取得 94,440元 總計 36,895,058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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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