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70號
HLDV,113,訴,270,2025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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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70號
原 告 兆凱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湘穎
被 告 林賢妹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
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5日送達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
未繳納以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
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
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。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起訴難認合法,
應以裁定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恒祺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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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凱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凱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