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223號
HLDV,112,訴,223,202505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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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23號
原 告 林冠佑
被 告 黃靜要
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
被 告 張雅媚
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
論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112年度補字第232號(後改分案號為112年度
訴字第328號)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裁判,
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112年10
月26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雖尚未確定,但因原先涉及本件原告是否
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前提事項爭議,已於該件第二審為訴之
變更,而被告黃靜要已不再爭執原告林冠佑有應塗銷所有權
移轉登記之情事,業據兩造具狀陳明在卷,則本院先前停止
訴訟裁判之原因業已消失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瑞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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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