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248號
HLDV,111,訴,248,20250502,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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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48號
原 告 劉瓊琳

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
被 告 曹慶芬(即曹趙寶珍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本件就被告曹慶芬(即曹趙寶珍之繼承人;於民國114年2月2
5日死亡)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原告應於25日內提出曹慶芬(即曹趙寶珍之繼承人)之繼承系
統表、繼承人戶籍謄本(記事不省略),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
(書狀應按繼承人之人數備具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汪郁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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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