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48號
原 告 劉瓊琳
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
被 告 曹慶芬(即曹趙寶珍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就被告曹慶芬(即曹趙寶珍之繼承人;於民國114年2月2
5日死亡)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原告應於25日內提出曹慶芬(即曹趙寶珍之繼承人)之繼承系
統表、繼承人戶籍謄本(記事不省略),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
(書狀應按繼承人之人數備具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汪郁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