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4年度司促字第4284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李力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所
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中,關於「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……按年息
百分之19.89計算之利息,及自……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一、債
務人應向債權人……按年息百分之19.98計算之利息,及自……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如有誤寫、誤
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更正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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