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花原簡字第78號
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杞○○
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(114年度偵字第233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杞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、第6行至第7行「詎
杞○○收受並明知上述保護令內容,」後加上「竟基於違反保
護令之接續犯意」等字、第13行「統一超商門市」補充更正
為「統一超商門諾門市」;證據部分補充「花蓮縣警察局吉
安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」、「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送達
證書」外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)之
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杞○○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、第2款
之違反保護令罪。
㈡被告於附件所示時、地,對被害人葉○○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
、跟蹤被害人葉○○,而違反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05號民事
通常保護令,時間緊接,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為之,應為
接續犯,應論以包括一罪。
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藐視法院核發之通常保
護令,未能克制己身情緒、與被害人葉○○理性相處,而為本
案違反保護令之犯行,漠視國家公權力及立法者建制保護令
制度所欲達成預防家庭暴力之立法意旨,實有不該;惟念被
告坦承犯行,酌以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(院卷第13-16頁
)所示之前科素行;考量被告犯罪之目的、動機及手段,兼
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、職業、家庭經濟狀況(警卷
第7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抄附繕本)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
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、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4款、第10款、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違反保護令罪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
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
三、遷出住居所。
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
六、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,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 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。
七、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。
八、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。
附件:
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338號 被 告 杞○○
選任辯護人 林士雄律師(法律扶助,已解除委任)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
一、杞○○與葉○○為配偶,2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 家庭成員關係。杞○○明知其於民國113年5月8日,經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家護字第10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,裁定 「相對人杞○○不得對被害人葉○○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
害之行為。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為騷擾、跟蹤之行為。本保 護令有效期間為壹年。」等,詎杞○○收受並明知上述保護令 內容,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14年4月4日19時許,在花蓮 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街0號住處,因不滿葉○○與男性友人聯繫,竟 將葉○○所有之手機摔到地上 ,並辱罵葉○○而為精神上不法 侵害,葉○○因心生畏懼而至花蓮縣警察局南華派出所報案並 請求安置,嗣於同日23時許,花蓮縣政府社會局社工彭○○將 葉○○帶至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「統一超商門市」商討安置 事宜時,杞○○竟藉由行動電話Zenly冰棒App查得葉○○位置, 跟蹤葉○○至上開地點,要求葉○○返家,而違反上述保護令。 嗣經在場社工報警當場查獲。
二、案經葉○○訴由花蓮縣警察花蓮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杞○○於警詢及偵 訊中之自白。 全部犯罪事實。 2 證人葉○○、彭○○於偵查中之證述;證人葉○○於警詢之證述。 全部犯罪事實。 3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0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家庭暴力通報表各1份。 全部犯罪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、第2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張立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