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14年度,7號
HLDM,114,簡,7,2025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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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簡字第7號
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主華

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毒偵字第520號、113年度毒偵字第542號),因被告於偵查
中自白犯罪,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逕以簡易判決
處刑如下:
  主 文
謝主華施用第二級毒品,共貳罪,各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
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
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如附表編號一、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均沒收
銷燬;如附表編號二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(如附件)之記載

二、被告謝主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
察、勒戒,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出所
,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5
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9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臺灣
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(見本院卷第29、32頁)
,是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,3
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,依前揭規定,自應依法
追訴處罰。
三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所為,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
二級毒品罪。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,為其施用之
高度行為所吸收,均不另論罪。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,行
為互殊,犯意各別,應予分論併罰。
 ㈡本案起訴書已具體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。被告前因違反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23號裁
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,於108年11月29日因縮短
刑期假釋出監,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,於111年2月22日保護
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,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(見
本院卷第20至21頁)。被告於執行完畢5年內,再犯本案有
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;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,仍
再犯相同罪質之本案,足見其具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
弱,又本案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情形,亦無
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,而使其所受刑罰超
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,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
號意旨,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。基於裁判精
簡原則,判決主文得不記載「累犯」,附此陳明。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送觀察、勒戒,並獲不起訴處分之寬典,仍不能戒除毒癮, 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,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; 惟念被告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,參以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 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,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 並不相同,且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,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 ,對於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財產等法益,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 害,犯罪手段尚屬平和;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,及其於警詢 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業工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 狀況(見警0000000000卷第5頁)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;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,犯罪時間尚屬集中, 且侵害法益相同等情,定其應執行之刑,及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沒收
 ㈠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 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扣案 如附表編號一、三之晶體各1包,經鑑定均檢出含有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,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;盛裝 上開晶體塑膠袋,難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完全 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均應視為第二級毒品,而依 上開規定,一併宣告沒收銷燬。至鑑定耗損部分,既已驗畢 用罄滅失,自不另諭知沒收銷燬。
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二、五所示之吸食器1組、塑膠管1個、吸食 器(水車)2組,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,業據其 於偵查中均供述在卷(見毒偵520卷第21頁、毒偵524卷第55 頁),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。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殘渣袋4包,其內容物之成分未經鑑 定,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,爰不予宣告沒收, 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



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應抄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育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【附表】
編號 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一 晶體1包(毛重0.2448公克,取樣0.0097公克,餘重0.2351公克,計算式:0.2448-0.0097=0.2351)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(下稱檢驗中心)113年8月6日慈大藥字第1130806055號函所附鑑定書附卷可參(見毒偵520卷第59至60頁) 二 吸食器1組及塑膠管1個 三 晶體1包(含標籤毛重0.2458公克,取樣0.0081公克,餘重0.2377公克,計算式:0.2458-0.0081=0.2377)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中心113年8月6日慈大藥字第1130806054號函所附鑑定書附卷可參(見毒偵542卷第141至143頁) 四 殘渣袋4包 五 吸食器(水車)2組 【附件】
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毒偵字第520號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毒偵字第542號  被   告 謝主華 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犯罪事實
一、謝主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2 年12月5日釋放出所,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 225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9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其仍 不知悔改,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分別 為下列犯行:
(一)於113年7月11日某時,在花蓮縣○○鄉○○○街00號居處廁所 內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 生煙霧之方式,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3年7月13 日15時30分許,為警在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1段與濟慈路 口攔查查獲,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毛 重0.2448公克)、吸食器1組及塑膠管1個,復經得其同意 採尿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。(113年度毒偵字第520號)
(二)於113年7月21日18、19時許,在花蓮縣花蓮市某網咖廁所 內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 生煙霧之方式,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3年7月21



日23時23分許,為警在花蓮縣花蓮市建華路與中山路1段 口時攔查查獲,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 含標籤毛重0.2458公克)、殘渣袋4包及吸食器(水車)2 組,復經得其同意採尿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。(113年度毒偵字第542號)二、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主華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謝主華坦承於犯罪事實欄(一)、(二)所示時、地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。 2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(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0U0084)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、鑑定書、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證明被告謝主華犯罪事實欄(一)所示時、地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。 3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(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0U0335)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、鑑定書、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證明被告謝主華犯罪事實欄(二)所示時、地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。被告於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,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,不另論罪。被告先後2次施 用第二級毒品犯行,犯意各別、行為互異,請分論併罰。又 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(毛重0.2448公克、含標籤毛 重0.2458公克),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。至扣案之吸食器1組、塑膠管1個、 殘渣袋4包及吸食器(水車)2組,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施用 毒品所用之物,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。另被告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花簡字第1 68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,於111年8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乙 情,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,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,均為累 犯,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依刑法第4 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。
  此 致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蔡勝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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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