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原簡字第5號
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古榮豐
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5
546號),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
簡易判決處刑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古榮豐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增列「被告古榮豐於本院
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、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
物品目錄表」外,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
書罪。
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逕自以石膏、奇異筆將
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牌變造為「000-0000」,並懸掛在重
型機車上供行車使用,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行車許可
管理、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稽查之正確性,所為實非可取;
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有調解意願惟因告訴
人林筠蓁未到場而未能達成調解;兼衡被告有多次竊盜、違
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之前案紀錄(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
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,並考量其自陳係高職畢業之教育程
度、從事建築工、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元、須扶養母親、家
庭經濟狀況勉持(見本院卷第92頁),暨其犯罪之動機、目
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
三、扣案之變造車牌號碼「000-0000」號車牌1面,雖係供犯罪 所用之物,然該車牌非被告所有乙節,業據被告陳述在卷( 見警卷第17頁),故不予宣告沒收,附此敘明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本案經檢察官葉柏岳提起公訴,檢察官吳聲彥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抄附繕本)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、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、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,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、協助被告之義務(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,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周育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刑法第216條
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刑法第212條
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、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、介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
【附件】
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12年度偵字第5546號 被 告 古榮豐
上列被告因為偽造文書的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說明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古榮豐(所涉竊盜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)於民國111年3月25 日16時30分到111年9月6日16時30分間的某一個時間點,在 潘志豪(就這個案件所涉及侵占的犯罪嫌疑,另外做出不起 訴處分)位於花蓮縣吉安鄉慈惠一街住家,以不詳的方法騎 走林筠蓁委託潘志豪修理的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(引擎號碼SE22BK-000000號、車身號碼RFBSE22BKMB2213 22號)後,再於111年9月4日前某個時間點取得潘立浩所遺 失的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牌1面後,在花蓮縣花蓮市民光2 62號家中,本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的犯罪意思,將車牌號碼 000-0000號車牌用石膏塗抹成立體後以黑色奇異筆上色,而 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變造為「000-0000」後,懸掛在林筠
蓁上述重型機車上而行使變造車牌。後來警察於111年9月6 日16時30分在花蓮縣○○鄉○○○街00巷0號找到上述懸掛「000- 0000」變造車牌的林筠蓁上述機車後採集DNA比對而查獲。二、案經林筠蓁告訴以及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古榮豐於警詢中的供述。 被告古榮豐經傳訊沒有到庭,但被告古榮豐在警詢中坦承變造車牌的事實,表示:我是使用石膏塗抹讓號碼變立體,之後使用奇異筆塗上顏色。 2 ⑴告訴人林筠蓁警詢中的指控。 ⑵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籍資料。 ⑶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。 告訴人林筠蓁所持有的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引擎號碼SE22BK-000000號、車身號碼RFBSE22BKMB221322號、白色光陽牌)脫離持有後,經警察尋獲發還的事實。 3 證人潘志豪偵查中的證詞。 告訴人林筠蓁把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交給潘志豪維修,潘志豪沒有錢修理,後來車子停在門口被古榮豐騎走,因為潘志豪也認識林筠蓁,以為是古榮豐跟林筠蓁借車,所以沒有報警。 4 刑事警察局鑑定書(111年11月16日刑生字第1117033287號) 告訴人林筠蓁脫離持有的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尋獲後,警察在機車上採集到被告古榮豐DNA的事實。 5 車牌號碼000-0000號查詢資料。 證人潘立浩所持有的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牌1面於111年9月4日失竊並報警的事實。 二、起訴罪名:刑法第216、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。變造的 車牌號碼「000-0000」請宣告沒收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此 致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葉柏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