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公共危險等附帶民訴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14年度,6號
HLDM,114,交附民,6,20250529,1

1/1頁
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
原 告 曹致
被 告 游荔富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訴字第30號),經原告提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此為刑事訴訟
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
二、查被告游荔富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
,經原告曹致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
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佩芬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立青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妤柔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