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毀棄損壞附帶民訴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263號
HLDM,113,附民,263,2025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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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263號
原 告 張庚蓮
被 告 蕭駿森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20號毀損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適用簡易訴訟
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,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
二、被告蕭駿森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20號毀損等案件,經原告
張庚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案情確係繁雜
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立青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孟昕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妤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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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