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曾莊櫻柳 被 告 梁詠媞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花交簡字第135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因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育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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