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09號
TTDV,114,補,209,2025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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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09號
原 告 邱淑茜
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延平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
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
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
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
地上之柏油路及地上物清除,將面積1,940平方公尺(實際面積
待測量後更正)之土地返還予原告,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
原告主張被告所占用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,應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5,500元【面積1,940㎡×土地公告現值75元
/㎡=14萬5,500元】;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8,048元,及
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135元
。經核,聲明第2項前段訴訟標的金額為8,048元,至於併請求起
訴後法定遲延利息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
算其價額,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按月給付原告135元部分,其中自
114年5月15日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4年5月15日期間計算之金額
為0,依上開規定,則應併算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從而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3,548元【計算式:14萬5,500元+8,048
元=15萬3,548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謝欣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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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