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路還地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08號
TTDV,114,補,208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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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08號
原 告 黃明富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**等人間請求拆路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,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事項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
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原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
坐落臺東縣成功鎮忠智段如附表所示土地(以下合稱系爭
土地)上之地上物及水泥鋪面清除,將占用面積共22.88㎡土
地返還予原告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,依原告主張被告所占
土地面積乘以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計算,應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73,888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;訴之聲明第2項係
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36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
至返還所占用之系爭土地之日止,按月分別給付原告3,000
部分其中自113年8月6日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4年5月15
期間計算之金額為27,871元【計算式:3,000元×(9+9/31
)=27,87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依上開規定,則應併算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1,613
元【計算式:(36,000元+27,871元)×被告3人=191,613元
】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5,501元(計算式:1
73,888元+191,613元=365,501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
0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。
二、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
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
定有明文。另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原告起
訴狀並未明確記載被告王**、黃**、宋**之姓名,茲限原告
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,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登記
謄本姓名住址勿遮隱),並據此提出書狀補正被告之人
資料更正聲明,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嘉宏
附表
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占用面積 核定價額占用面積×公告現值) 1 559-1地號 7.53㎡ 7,600元/㎡ 7.53㎡ 57,228元 2 559-4地號 7.39㎡ 7,600元/㎡ 7.39㎡ 56,164元 3 559-7地號 7.96㎡ 7,600元/㎡ 7.96㎡ 60,496元 合計:173,888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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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