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98號
TTDV,114,補,198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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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8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
訴訟代理人 王昭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即
予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,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,490元,應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。
二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
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,此為
起訴必備程式。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,原告
應具狀查報,爰命原告提出被告李志平之「最新」戶籍謄本
記事欄勿省略),並補正其住居所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欒秉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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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