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繼字,114年度,55號
TTDV,114,繼,55,202505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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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繼字第55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王冠斌
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池金峰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酌定遺產管理
人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任被繼承池金峰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126,008元
,代墊費用新臺幣202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池金峰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,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
報酬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。又法
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
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45、
153及21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池金峰之遺產管理人,並經
本院113年度家催字第1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
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。而被繼承人於臺東知本郵局遺有存款
新台幣(下同)505元及坐落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○0○000○0地
號土地(權利範圍全部)及其上同段之109與116建號建物,經
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公告拍賣底價為9,994
,809元,是被繼承人遺產總值為9,995,314元,參酌財政部
訂頒之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」第13點第1項第4
款規定,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,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.5即為1
49,930元,另聲請人管理期間曾代墊管理費用合計202元,
今為參與分配之需,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
產管理人報酬、及代墊費用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45、15
3、213號及113年度家催字第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、本院民
事執行處通知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函及附件、墊
付費用明細表及墊付費用單據等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本院審
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池金峰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
出之相關處理資料,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「代管無人承認繼
承遺產作業要點」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,酌定其遺產管理
報酬為遺產現值之百分之1.5應屬適當。而被繼承池金峰
之遺產現值,其中不動產部分,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
司執字第19531號卷宗核閱,確認該不動產經強制執行後拍
定金額為8,400,000元,又被繼承人之存款為504元(見本院
卷第26-27頁),二者合計8,400,504元,爰以其遺產現值
分之1.5即126,008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核定為遺產管理人
報酬。另墊付費用202元部分,經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
人遺產相關資料、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及墊付費用單據等,
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志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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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