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4號
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孫文慶
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董永臣即地中海小吃
店之遺產管理人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7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
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八期債券,面額新台幣參
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
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
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
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
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
。此項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同法
第106條規定甚明。另所謂訴訟終結,宜從廣義解釋,包括
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其執行程序終結在內(最高法院
9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
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
押,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八期債券,面額
新台幣300,000元,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7號提存事件提
存,並聲請假扣押執行(即112年司執全字第5號)在案,聲請
人後續以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
為執行名義(聲請人陳報與前開假扣押事件為同一債權)向本
院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4982號受理後
併入112年司執字第227號強制執行事件,業經終局強制執行
完畢,並受有分配,強制執行程序終結,其另已定20日以上
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為此,
請求返還擔保物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存字第7號提存書
及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影本等件影本為證
,且經調閱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
利卷、112年度司裁全字第6號假扣押事件卷、112年度存字
第7號擔保提存事件卷、112年度司執全字第5號、112年度司
執字第4982號及112年度司執字第227號強制執行全卷,查核
無誤,而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債務業經終局強制執行完畢,並
受有分配,聲請人亦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
使權利而不行使,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
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,有查詢表
在卷可稽,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物,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,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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