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艾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伍元,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 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01月止,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2,355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㈢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