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805號
TTDV,114,司促,1805,2025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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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鄭再添
債 務 人 李宗玹豪成室內裝修工程行即豪成室內裝潢工程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761,999元 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.72% 113年12月28日起 至114年6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0.172%計算。 114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.344%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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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