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802號
TTDV,114,司促,1802,2025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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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陳文娟
債 務 人 王義璋即王凱文王凱汶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32,925元 114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% 114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當期(月)計付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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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