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760號
TTDV,114,司促,1760,2025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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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



債 務 人 尤芳琳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,其中新臺幣貳拾萬
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十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負擔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
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二、查債務人尤芳琳並未
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
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
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 三、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
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
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
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
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
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
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
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
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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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