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潘興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捌拾玖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潘興國於民國109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0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87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04月25日止累計88,689元正未給付,其中8
2,507元為本金;4,891元為利息;1,291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82,507元 114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.87% 無 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