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74號
TTDV,114,司促,1674,2025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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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曾美華
債 務 人 陳英傑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柒拾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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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