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7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劉宇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貳
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