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務 人 洪文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,及其
中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伍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零捌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
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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