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64號
TTDM,114,附民,64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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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附民字第64號
原 告 周志
被 告 蕭駿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
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法
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48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連庭蔚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仲騏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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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