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49號
TTDM,114,附民,49,2025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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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附民字第49號
原 告 游智翔
被 告 謝國宏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號
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謝國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5月2日,以114年度金簡字第17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,及
原告游智翔業於114年4月9日,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
等節,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(114年度金簡字
第17號)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;而本
院復核原告游智翔本件訴請係屬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
結其審判,揆諸首開規定,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
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佳怡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偉達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                本件不得抗告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佳蓉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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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