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原附民字,114年度,58號
TTDM,114,原附民,58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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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
原 告 許婉

被 告 林桂華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林桂華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,
以114年度原金簡字第25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,及原告許婉
倫業於114年5月8日,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,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(114年度原金簡字第25號
)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;而本院復核
原告許婉倫本件訴請係屬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,揆諸首開規定,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
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佳怡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                本件不得抗告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佳蓉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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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