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9號
原 告 陳振倫
被 告 李毓勤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
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
法 官 陳昱維
法 官 姚亞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郭丞淩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