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諾亞
指定辯護人 陳世昕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六日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
定應予撤銷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
本案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,認有不得或不宜者,應撤銷
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,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
定有明文。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
,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亦有明文。查被告吳諾亞違反洗錢防
制法等案件,因有上開情事,且仍有調查之必要,故應撤銷
本院114年5月6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,並再開辯論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