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聖樺
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494
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吳聖樺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
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,其
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告知簡式審判程
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
第1項規定,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
審判程序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