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原金訴字,114年度,11號
TTDM,114,原金訴,11,20250513,2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智昇
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78
9號、113年度偵緝字第36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謝智昇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
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,其
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,經受命法官
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本院合議
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昱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丞淩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