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原訴字第6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元暉
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(法律扶助)
被 告 莊盛傑
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緝字
第2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吳元暉及莊盛傑因妨害公務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
程序起訴,而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均自白犯罪(見本院
卷第184、230頁)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