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79號
TNDV,114,除,79,2025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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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79號
聲 請 人 林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二、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業經
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0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本院網
站公告。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
利,為此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
決等語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
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
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
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6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於本院網站公告
在案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,亦經本
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
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萍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526484-3 1 100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106632-9 1 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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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