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39號
聲 請 人 林傳森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不慎於民
國113年7月間遺失;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2
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
。
理 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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