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106號
TNDV,114,除,106,2025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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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06號
聲 請 人 林怡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
辯論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
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9號裁定准予公
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
公告完畢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
股票,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
3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卷宗審認無訛。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
間業已屆滿,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聲請人
之聲請,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64135-7 1 2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94196-0 1 300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26883-3 1 54 00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66538-4 1 74 005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203715-7 1 89 006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44924-2 1 107 007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83867-7 1 193 008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315341-2 1 167 009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43728-2 1 200 010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376472-8 1 240 01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409946-0 1 144 01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438464-0 1 1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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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