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102號
TNDV,114,除,102,2025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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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02號
聲 請 人 張有德
代 理 人 吳慶壽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
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
,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准
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刊登該裁定
於本院牌示處,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,已滿
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
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月  2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惠附表: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28864-8 1 1000 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SX0000621-8 1 26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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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