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100號
TNDV,114,除,100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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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蔡豐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附表所載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6張,業經
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依聲請於民
國113年10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;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
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
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
者為限;公示催告,應記載聲請人、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
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、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、法院
;公示催告之公告,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,並公告於法院
網站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
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
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,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;公
催告,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
,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,即宣告證券無效;申報權利
之期間,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、最
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之日起,應有3個月以上,9個月以下;
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、第541條、第542條第1項前段、
第545條、第560條、第56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附表所載股票6張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公示
催告,並於113年10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該公示催告應記
載事項及申報權利期間均合乎前揭規定等情,業經本院職權
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之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,足堪認定
。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4月7日屆
滿,期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故本件聲請洵屬有
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
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盈靜 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60010-2 1 11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90213-2 1 177 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22866-8 1 131 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62696-6 1 181 5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99948-1 1 218 6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449045-5 1 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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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