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963號
TNDV,114,訴,963,2025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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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963號
原 告 林伶冠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
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起訴
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
明,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亦有明文。所稱「應受
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
何判決之聲明,所表明訴之聲明,必須明確特定、具體合法
,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起訴狀關於訴之聲明一部分,記載「被告應賠償
原告新台幣詳卷下同元,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,惟請求被告賠償
之金額不明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,依前開說明,原告之
起訴為不合法,爰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幸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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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