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0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豪銘塑膠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戴福雄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戴奕豪
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4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634,704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,132元,未據上訴人等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洪凌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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