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09號
原 告 張育萍
訴訟代理人 郝宜臻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云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于子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