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75號
原 告 汎維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重穎
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昆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2,750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,7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
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美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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