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73號
原 告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
訴訟代理人 郭芸安
被 告 林鉉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13,200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彥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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