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72號
原 告 吳哲生
訴訟代理人 洪誌謙律師
吳秉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玉惠即江淑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
4萬8,7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,5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