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58號
原 告 蘇炤宗
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
巫郁菱律師
被 告 蘇炤仁
蘇美惠
蘇美芬
蘇美蓉
黃江能
尹力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,521,36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
9,4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附表:
編號 土地/建物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(㎡) 原告權利範圍 房屋課稅現值 價額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(新臺幣) 總計 (新臺幣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36,300元 73.89 1/2 1,341,104元 1,521,369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36,300 8.41 2/10 61,057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36,300 14.53 2/10 105,488元 4 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房屋 無 無 1/5 68,600元 13,72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