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57號
TNDV,114,補,557,2025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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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57號
原 告 吳炎山
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
被 告 吳烏毛(歿) 吳張却(歿)
吳國良
吳國瑞
吳宗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
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地號(下稱系爭土地),揆諸上開規
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
利益之價額為準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53
4,989元(計算式:公告現值2,900元/㎡×總面積4,772㎡×原告應有
部分17/36=6,534,98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78,01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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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