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55號
原 告 曾文媖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哲綺即拾敘室內裝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50
8,8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朱烈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