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51號
原 告 育全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雅雪
上列原告與被告盧信成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2
5,71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7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惠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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